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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財物處置方式
1、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以查封、凍結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證明 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產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財物。
2、一是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調查人違法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可以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二是隨案移送。對被調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應當在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以保證檢察機關順利開展審查起訴工作。
3、法律分析: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措施既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性、控制性措施,也包括拍賣、變賣、返還、退賠、沒收等處分性措施。
4、涉案財物的處置發還。移送。沒收。收購。扣押物品的期限,依據扣押物品的類型而定:扣押動產的,扣押的期限不超過2年。查封、扣押不動產的,查封期限不超過3年。凍結銀行存款的,凍結期限不超過1年。
5、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依法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財產權益,嚴格區分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本人財產與其家屬的財產,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的處理方式
1、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從其他辦案機關接收的財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2、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被判處沒收財產的,上繳國庫。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不涉及財產的,返還給被告人。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涉案財物中屬于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返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程序;作為證據使用的,隨案移送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侵犯國有財產,被害人無人受領的上繳國庫。
涉案財物處置程序規定
1、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凍結財物。對于境外司法、警察機關依據國際條約、協議或者互惠原則提出的查封、凍結請求,可以根據公安部的執行通知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作出處理。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親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動代為向檢察機關退還或者賠償涉案財物的,參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關于查封、扣押、凍結的相關程序辦理。
3、所謂涉案財物,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可見,涉案財物既包括違法所得,也包括被害人的合法財產,還包括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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