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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有何重大意義
- 2、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 3、...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12...
- 4、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新舊對比
- 5、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 6、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包含哪些內容
新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有何重大意義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而這種監督是通過查辦職務犯罪,訴訟監督等多項職能來共同完成。其中訴訟監督功能是檢察機關的主要職能的一種,具體的訴訟監督則是指刑事訴訟監督、民事訴訟監督、行政訴訟監督三個方面。而民行檢察工作卻承擔了三大訴訟監督的兩塊,即民事訴訟監督和行政訴訟監督。
法律分析:是指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審判機關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有利于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有利于正確審理民事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修改我們認為,《規則》的頒布和實施是民行檢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是在積累了十余年民行檢察實踐經驗基礎之上而形成的規范性文件,其積極意義是顯而易見的:一是使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更具操作性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修改;二是在一定意義上深化和提高了民行檢察的法理水平。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是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其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修改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的。
并通過加大監督力度,有效維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增強人民群眾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獲得感。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辦案規則具有重要意義,它基于《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原初規定,旨在增強民行檢察業務的實踐操作性。最高檢出臺了一系列暫行規定,如民事審判程序抗訴工作和行政訴訟監督規則,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理論與實踐的沖突,并為《規則》的出臺積累了經驗。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1、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2、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3、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12...
第十三條增加一款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修改,作為第一款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修改:“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刪去第十六條。
”第一百八十五條改為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修改,修改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年9月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這是截止2018年,目前版本為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于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正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修改;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新舊對比
1、對當事人而言,再審事由的具體化,既不是鼓勵當事人不停地申請再審,也不是限制當事人再審,而是使當事人有更明確的行為指向,避免盲目地申訴或反復申訴。
2、第九章 調解 調解制度鼓勵當事人通過友好方式解決糾紛,提高了訴訟效率,減少了訴訟成本。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這一章節規定了對違反訴訟規則的行為采取的強制措施,維護了訴訟秩序。
3、新法增加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方式。現行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抗訴一種監督方式。根據近年來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新法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4、有效。《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自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是在新《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頒布的。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修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修改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由檢察官、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并依照規定承擔相應司法責任。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由一名檢察官獨任辦理,也可以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理。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修改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實施以來,對于維護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規范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范圍: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其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是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的。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包含哪些內容
《民法就有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抗訴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修正案草案在2011年10月24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被提出,涉及的修改內容多達50多個條文,其主要內容涵蓋七個關鍵領域: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當事人舉證方式的改進、針對立案難問題的解決方案、小額訴訟制度的引入、公益訴訟的合法化、檢察院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機制的強化等。
第二編審判程序,詳細規定了訴訟程序的各個階段,包括起訴、受理、開庭、判決、調解等。第三編執行程序,規定了執行的流程、措施、中止和終結。第四編涉外民事,規定了涉外民事訴訟的處理原則、管轄、送達、仲裁以及司法協助等內容。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判決、裁定、執行程序、抗訴程序和執行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
ArticleID=4 為便于掌握《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原條文的修改情況,特整理出來與大家共同學習: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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