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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標準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四)患職業病的;
【認定要點】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可直接認定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認定要點】因工外出期間包括1、職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败囕v”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認定要點】“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認定要點】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無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認定要點】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均可享受。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復中認為可認定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 *** 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答復中認為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9號)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李迎春注:依據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復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08]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236號)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六、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 *** 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認定要點】1、“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過失犯罪不影響工傷認定;2、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3、受傷職工雖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條情形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為工傷。
[img]安徽省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并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鄢齻€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職工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24個月,六級傷殘為1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40個月,六級傷殘為34個月。第二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第二十六條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額的30%支付;(二)不足兩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額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額的90%支付。第二十七條傷殘職工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第二十八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交供養親屬身份證明、戶口簿,以及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被供養人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第二十九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需要護理的,憑醫療機構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或者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護理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復發治療期間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對需要護理有爭議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間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第三十條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工傷醫療費、康復費(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傷殘輔助器具費;(四)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九)喪葬補助金;(十)供養親屬撫恤金;(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第三十一條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三)工傷復發治療期間的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部分;(四)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三十二條職工在勞動關系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于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第三十三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組織或者個人雇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第三十四條未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其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發放。上述所需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予以預留,并一次性支付給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后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具體預留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第三十五條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按照新的鑒定結論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第三十六條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之前,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暫不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支付。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之后,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鑒定結論支付。第三十七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適時調整。生活護理費待遇水平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每年7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進行調整。
2015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工亡待遇標準 (一) 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 有撫養關系 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 *** 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 *** 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 *** 周歲的。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 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 停工留薪期 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安徽省合肥市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因工死亡】《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親屬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為本人工資的40%,其他親屬為本人工資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按照上述標準增加10%;
(三)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標準48至60個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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