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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據刑事訴訟法16條的規定
- 2、刑訴法第16條的內容是什么
- 3、刑事訴訟法第16條
- 4、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 5、刑訴第十六條內容
根據刑事訴訟法16條的規定
刑訴法16條明文規定的是依法不追訴原則刑事訴訟十六條規定,主要內容有:具有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等特定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刑事訴訟十六條規定了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等情況的,不在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已經追究的,那么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了依法不追訴的原則,包括對于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死亡、特赦令免除刑罰以及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已經追究的案件,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如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刑訴法第16條的內容是什么
刑訴法16條的內容:不追究刑事責任、撤銷案件、不起訴的情形有:(一)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五)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具體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6條詳細列舉了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本條共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是國家 *** 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
刑訴法16條明文規定的內容如如下:對于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案件,或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等特定情形的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16條
1、刑事訴訟法第16條是關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它明確刑事訴訟十六條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不應當提起公訴或者自訴的情形。這一規定有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在實踐中需要嚴格把握其適用條件,確保決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十六條規定;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訴訟十六條規定;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已經追究的案件,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3、刑訴法16條明文規定的內容如如下刑事訴訟十六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案件,或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等特定情形的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第16條詳細列舉了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情形,不追究;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已經追究的案件,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4、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內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等等。
5、法律主觀:刑訴法16條的內容是依法不追訴原則。若是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是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等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6、一般來說,我們聽到的顯時特告死是法考刑訴法口訣,指的是刑訴法第16條中的相關內容,也就是指法定的不起訴的這五種情形。
刑訴第十六條內容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十六條規定: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十六條規定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2、法律分析:具體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和第一百六十三條。
3、法律主觀:刑訴法16條明文規定的是依法不追訴原則,主要內容有:具有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等特定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本條共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事訴訟十六條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是國家 *** 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
5、要撤銷案件,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并且應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當事人能不能撤銷案件,主要看案件的類型還有犯罪情節而定,如果是公訴案件,當事人是不能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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