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管轄權異議被駁回怎樣處理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 3、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54條的規定
- 4、什么是民事案件裁定書?
- 5、民事訴訟法154條原文
管轄權異議被駁回怎樣處理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民事訴訟154條解釋;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那么關于管轄權的異議,《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的,因此如不服該裁定,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作出的法院遞交上訴狀民事訴訟154條解釋;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上一級人民法院。需要說明的是,管轄權異議的救濟只有一審、二審程序,目前實務界不支持申請再審程序。
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民事訴訟154條解釋;(2)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3)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4)對于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可以提起上訴。
如果管轄權異議申請被駁回,當事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尋求上級法院的復核。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被駁回可以提起上訴。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對于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可以提起上訴。
進行調查審核,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交給管轄權內的法院,異議不成立,予以駁回。刑事案件中被告可以在案件審理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經過法院的批準后可以移交管轄權內的法院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內容為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四條:(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該項屬于兜底條款。兜底條款”作為一項立法技術,它將所有其他條款沒有包括的、或者難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預測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兜底條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遷性。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全和先予執行;準許或不準許撤訴;中止或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內容是關于裁定適用范圍的補充規定。具體來說:裁定適用范圍的擴展 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明確規定了,在民事訴訟法中,除了該條前十項已經明確列舉的適用裁定的情形外,還存在其他需要適用裁定的情形。
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失誤等項作裁定。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54條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釋義】本條是指從形式上看,第二審法院只能用裁定作出最終處理。從內容上看,這類裁定又可以分為維持原裁定的裁定和撤銷原裁定的裁定兩種。
第一百五十四條列舉了裁定的適用范圍,其中第十一項為“(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這是典型的兜底性條款,“其他”的范圍可以涵蓋司法實務中的任何例外情形。這是我國法律中常見的立法技術,多用于列舉性條文,因為現實中的情況不可能窮盡,所以用第十一項來彌補潛在的漏洞。
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于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什么是民事案件裁定書?
民事裁定書民事訴訟154條解釋,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就程序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文體。
民事裁定書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訴訟程序方面的有關事項所做出的判定。它與判決有著本質的區別,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即為保證訴訟過程的進行。判決主要是解決實體間題,即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民事裁定書的意思是法院在審理或是執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為了保障法院的訴訟活動能夠順利進行,對訴訟活動當中的一些程序性問題作出的法律文書。比如原告向法院起訴后,若不符合立案條件,法院可以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書。
【法律分析】: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就程序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文體。作用如下:可以看出案子的的案由民事訴訟154條解釋;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可以看出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適用【法律依據】。
民事裁定書是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程序性事項作出裁決的書面文件。詳細解釋如下: 定義與性質:民事裁定書是法院在民事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程序性問題進行裁決的文書。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對訴訟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裁定書主要用于解決程序問題,不涉及實體權利或義務的判斷。
民事裁定書是法院對民事訴訟中相關事項作出的正式書面裁決。詳細解釋如下:定義與性質 民事裁定書是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程序性事項或者某些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權威性裁決文書。它具備法律約束力,是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表現。
民事訴訟法154條原文
民事訴訟法154條的原文是: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這一條款主要規定了法院在審理案件后,宣告判決的方式和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釋義】本條是指從形式上看,第二審法院只能用裁定作出最終處理。從內容上看,這類裁定又可以分為維持原裁定的裁定和撤銷原裁定的裁定兩種。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全和先予執行;準許或不準許撤訴;中止或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