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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被告是在案發地還是去被告的居住地法院
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案發地管轄民事訴訟,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其次案發地管轄民事訴訟,如果被告經常住所地跟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由被告居住滿一年以上的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如果是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對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關于身份的訴訟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其當地法院已經判決,針對該被告人的民事訴訟,一般應該遵循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原則。如果民事訴訟的案發地不在被告人所在地,或者民事訴訟的標的金額超過了當地法院的管轄范圍,那么民事訴訟可以在異地法院被起訴。
經濟糾紛案件要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處理,但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來認定管轄法院,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對有關案件進行起訴處理。 經濟糾紛案件在哪里起訴案發地管轄民事訴訟? 經濟糾紛案件的起訴法院,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民事訴訟法經常居住地規定
1、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案發地管轄民事訴訟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被告須在指定地點居住滿一年案發地管轄民事訴訟; 該一年期間應為連續居住,不得有間斷; 被告在起訴時仍居住于該地; 特殊情況如公務、勞務派遣、就醫等不在此限。經常居住地指離開原住所后在新地點連續居住超過一年的地方,不包括因住院就醫而居住的地點。
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案發地管轄民事訴訟: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要起訴一個人,戶籍是安陽的,但是他經常在鄭州,經濟糾紛在本地安陽法院...
1、可以的,一般案件都是在戶籍所在地審理的。法院會傳達的。他經常在鄭州,但戶籍沒有在哪里,實際的糾紛又不發生在哪里。在本地法院起訴就可以了。能證明他從起訴起前一年一直居住在鄭州,那就可以認定他的經常居住地在鄭州,就可以在鄭州起訴。
2、可以的,這種情況屬于異地公積金貸款。住建部明確規定公積金異地貸款應按以下流程辦理: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并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3、如果是簡單的民事違約行為,法院是不會移交公安機關的。如果涉及到形式詐騙,法院有可能會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如果是普通的合同糾紛、經濟糾紛,屬于法院管轄范圍,則公安局不會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如果賣家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錢款,達到詐騙罪立案數額,則公安局可能會作為刑事案件立案。
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具體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巡回審理的方式,即在非固定的審判地點進行審理。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開庭審理的靈活性,以更好地適應不同案件的特點和需要。在受訴法院審判廳內進行的審理是常規的審理方式,但并非唯一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釋義:開庭審理的地點在受訴法院審判廳內進行,也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和可能,到當事人所在地、案發地、標的物所在地進行審理。巡回審理可以方便群眾參加訴訟,有利于生產和工作,判決生效后更容易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方式。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巡回審理的方式,即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在當事人所在地、案發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方進行審理。這種巡回審理的方式,不僅方便了群眾參加訴訟,還有利于當事人的生產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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