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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概念,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法定事由的發生導致訴訟時效暫時停止計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法律分析: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有哪些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有三個區別,分別是:(1)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后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2)發生的時間不同。
4、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主要有,區別一:發生的時間不同;區別二:法定事由不同;區別三:法律后果不同。
5、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定義 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因特定事由導致時效期間暫停,而中止則適用于整個訴訟時效期間。
6、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法律后果不同。
中止終止的區別
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3)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
終止和中止的區別如下:(1)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3)產生條件不同。
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
【法律分析】: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被法院查封的車輛上路發生事故如何處理 法院查封只是凍結了車輛交易的權利,即不得將車子過戶給他人,但是仍然可以使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因此查封車輛不影響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訴訟終止和訴訟中止的區別
【答案】:(1)二者各自適用不同的前提條件。 (2)兩者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3)二者適用不同的程序。
訴訟終止和訴訟中止有什么區別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終止和終止,訴訟終止和訴訟中止的區別包括民事訴訟終止和終止,產生的原因不同、裁定的效力不同等。
首先,兩者所覆蓋的范圍有所不同。當出現特定的法定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死亡并超過訴訟時效等引發刑事訴訟終止。而在刑事訴訟中止的應用中,支撐訴訟進行的因素突然產生變化,使得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例如,被告人員消失,或是技術問題無法解決等,都是造成訴訟活動暫停的條件。其次,二者在最終結果上有本質差別。
終止和中止的區別是什么
1、終止和中止的區別是什么 終止和中止的區別如下:(1)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3)產生條件不同。
2、中止與終止什么區別中止與終止有三個區別:(1)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3)產生條件不同。
3、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
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終止中止有什么情況?
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終止中止情況包括案外人提出異議、當事人一方死亡、申請人撤銷、執行法律文書作廢等。法院在民事執行過程中,如果有特殊情況發生,可以中止執行,等影響因素消失后,繼續執行。而終止執行后,就不再去標的物執行。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在這些情況下,執行程序會暫時停止,等待相關問題的解決或相關條件的滿足。
作為案件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終止,此時還沒有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其他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申請人若是明確表示一延期執行、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等的情形出現后執行中止。執行申請人撤銷申請、或者是被執行人死亡等的情形出現后,則執行終結。
綜上所述,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僅僅兩字之差,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中止執行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執行法院應當主動恢復執行在終結執行裁定作出后,在被執行人沒有申請恢復執行程序之前,執行法院不會主動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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