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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審查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中檢察院對證據的審查周期一般情況下是一個月,案情復雜的話,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可以延長15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定罪證據必須確實充分,搜查證據的過程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刑事證據審查的期限是多久?刑事案件對證據審查期限是1個月。
也就是一個半月。但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案件送到檢察機關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因此,審查起訴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另半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于被告人在羈押狀態下的自訴案件,法院應當在被告羈押后的兩個月內進行宣判,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若存在法定需要延長審理情形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對于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在立案后,法院應當在六個月內完成宣判。
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會不起訴嗎
1、根據法律規定審查起訴必須起訴,審查起訴僅僅是對于其內容是否符合起訴的標準來進行審查,并不是一定會做出起訴的決定。如果發現事實查明不清,并且是存在著證據不足的情況之下,那么是有可能退回補充偵查,這個時候就不會起訴。
2、審查起訴不一定會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不一定要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法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若認為情況不符起訴條件便不予受理,人民檢察院必須徹底查清犯罪行為,確定其性質和罪名準確無誤;并確認是否有遺漏的刑事責任以及其余應當追究的人。
4、收到審查起訴告知書不一定會被起訴,這只是告訴你已經在審查的階段了;審查起訴告知書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將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5、法律分析:不一定,審查起訴是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要對該案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程序。如果檢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是有出罪的事由,就應該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當事人無罪。
刑事審查起訴階段的內容是什么?
審查起訴階段包括的內容有: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量刑情節;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等。
審查起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法律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法定不起訴情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審查起訴階段的內容是:對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情況進行審查、糾正在執法過程中的違法情況、對當事人的犯罪事實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審查起訴是由檢察機關進行處理的。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法律分析】審查起訴階段是指根據相關規定,審查起訴作為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之一,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刑事案件證據審查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刑事訴訟中的審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刑事訴訟中的審查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律分析: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一是刑事案件證據必須庭審質證。二是刑事案件事實必需證據證明。三是刑事案件證據必須清晰明了。四是刑事案件證據必須定型同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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