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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直訴案件,保證金如何處理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主觀:公安機關采取的 取保候審 (直訴)的期限最長是一年,一年內公安必須將案子起訴到法院。 取保候審交納 保證金 ,只要你遵守取保候審期間的各項規定,保證金是會退還給的,一般在法院判決下來之后會退給你。
取保候審是在刑事拘留之后審查案情不需要變更為逮捕時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辦理取保候審按程序提出申請經過批準然后交納保證金即可。如果想把人取保,還是跟受害人協商解決賠償問題,這樣有助于事情的順利辦理。
公安機關采取的取保候審(直訴)的期限最長是一年,一年內公安必須將案子起訴到法院,不過,如果是輕傷害案件,可以調解并撤案,也就無需起訴。取保候審交納的不叫費用而是保證金,只要你遵守取保候審期間的各項規定,保證金是一定會退還給你的,一般在法院判決下來之后會退給你。
取保候審人員應遵哪些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人需遵守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限制活動范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能要求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進入特定場所,防止其接觸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的人員或信息。 限制人員接觸。規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與特定人員會面或通信,確保其行為不干擾案件審理。 限制活動類型。
不得銷毀、偽造證據或串供。此外,公安機關可能還會根據案件情況,要求被取保候審者遵守額外規定,包括:不得進入與犯罪活動相關的特定場所。不得與特定人員如證人、被害人及其親屬、同案犯或與案件有關聯的人員會面或通信。不得從事與犯罪行為相關的特定活動。
在取保候審期內,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被告需嚴格遵循規定,避免法律后果。首先,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其次,當家庭住址、工作單位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動,需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在被傳喚時,必須立即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對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復議復核時間最長多久?
1、對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復議復核有時間限制,應當在五日內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一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2、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當事人,并出具釋放證明書,如果受害方或者第三方對于檢察院的批捕決定存在爭執和異議,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通常在5日之內做出。
3、法律分析:不起訴復議復核期限分兩種情況:一個是公安機關將刑事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的,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要求復議,但對復議期限沒有作出規定。另一個是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4、不批捕被害人可以復議的時間期限是三天。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_批準。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逮捕。
受害人對司法部門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不服怎么辦
受害人對司法部門做出的不批捕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的司法部門提出申訴的請求。檢察院可在七天的期限之內對公安部門的批捕請求做出批捕或者不予批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決定的,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不予批捕的決定后將犯罪嫌疑人釋放,并將相關情況告知給檢察院。
受害人不服不批捕可以向上級檢察機關申訴。根據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3款當中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提起批準逮捕申請書之日起的,7天之內作出決定,對此不滿意的情況之下,可以提出復議。受害人不服不批捕怎么辦?被害人對不予批捕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檢察機關申訴。
被害人對不予批捕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檢察機關申訴。按照法律規定,管轄權人民檢察院做出的不逮捕決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
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如果是當事人對不批捕的決定不服的話,只能請求偵查機關向檢察院申請復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
按照此規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決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但往往是,受害人有時對不逮捕這一決定難以得知,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可以查詢,到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查詢處理。檢察院不批捕受害人不服氣的話可以繼續走法律程序解決,進行上訴;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新罪漏罪發現時間是怎么界定的
對“發現”及“發現時間”的界定。 刑法 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 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根據法律規定,漏罪與新罪的計算方式:漏罪先并后減: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
法律主觀:【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 刑罰執行完 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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