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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權利義務
1、被害人訴訟權利 獲得案件進展信息權:被害人有權獲知案件的進展情況,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環節。參與訴訟權:被害人有權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包括在法庭上陳述意見、提供證據、申請證人出庭等。
2、法律分析: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有控告犯罪的權利。對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
3、一)申請回避權。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二)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權利。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對 案件進行偵查期間,證人、被害人有如下權利義務:有權用本民族的語言進行訴訟。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進行人身侮辱等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刑事案件中如何保護證人、被害人
1、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證人保護措施有:(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3、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4、二)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5、證人若感到自身或親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有權直接向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請求保護。全社會應共同配合,確保這些關鍵證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總的來說,我國刑事訴訟法以細致的法律規定和實際的保護行動,為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筑起了一道堅實的保護網,彰顯了法治社會對人權的尊重和對公正的執著追求。
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與受害人有什么區別
1、被害人和受害人區別具體有:被害人是合法權益遭受不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訴訟參與人之一。
2、法律分析:不一樣。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而受害者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
3、受害人與被害人一樣嗎受害人與被害人不一樣。被害人是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而受害者是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
4、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受害者和被害者區別主要在于以下內容:被害人是合法權益遭受不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其訴訟地位,在自訴案件中是自訴人,處于訴訟當事人中的原告地位,享有訴訟當事人中原告人的一切訴訟權利。而受害人指的是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
5、被害者與受害者的區別是什么受害人跟被害人的區別在于被害人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而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后,都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處理。比如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一般可以到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受害人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起訴。
6、一般來說,被害人指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被害人訴訟權利 獲得案件進展信息權刑事訴訟對被害人:被害人有權獲知案件刑事訴訟對被害人的進展情況,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環節。參與訴訟權刑事訴訟對被害人:被害人有權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包括在法庭上陳述意見、提供證據、申請證人出庭等。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除享有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享有以下訴訟權利:對侵犯其合法權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查獲犯罪、懲罰犯罪,保護其合法權利。
當當事人認為鑒定結果存在疑問或者錯誤時,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當他們對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起訴決定持有異議時,有權提出申訴。有權核對筆錄,以確認記錄是否準確無誤。1當他們認為自己遭受了侵權行為時,有權向相關人員提出控告。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核對筆錄的權利。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1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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