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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詐騙案件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嗎
- 2、把人推到骨折是故意傷害罪嗎
- 3、檢察院在訴訟中有哪些程序上特殊規定
- 4、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執行什么職能
- 5、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各項執業權...
詐騙案件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嗎
1、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詐騙罪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因為被告人僅是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在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會直接依法判決予以追繳或者責令被告人退賠的。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受害者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法律分析:詐騙罪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受害者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法律分析:詐騙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法律規定被害人由于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因犯罪行為而受到在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了損失,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對于詐騙案件,僅可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犯罪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物質損失,其在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權將得以保障。又若受害人不幸離世或失去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也可提出此類訴訟。若涉及國家或集體財產損失,人民檢察院則可在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把人推到骨折是故意傷害罪嗎
1、法律分析:如果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給予行政處罰。
2、如果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給予行政處罰。
3、若致他人受輕微傷或者更為嚴重之傷害程度,施暴者即可能觸犯故意傷害罪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理應對其進行刑事追責。此罪行的量刑標準通常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范圍內。
4、法律主觀:單單就骨折這一條件不一定會構成刑事犯罪,傷情鑒定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因此當時骨折,如果恢復良好,或者不是特別重要的骨頭骨折,都不一定會構成輕傷,也就不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檢察院在訴訟中有哪些程序上特殊規定
1、總而言之,檢察院在訴訟中的特殊程序規定,其目的在于確保法律的準確實施以及維護社會公正與正義。
2、年《刑事訴訟法》增加缺席審判程序的刑事特別程序。至此,我國刑事特別程序包含五類。
3、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高檢規則》第273條規定,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潛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潛逃的,對潛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
4、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的唯一公訴機關,也是行使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之一,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案件的控訴權。
5、第四步:移送案件。一旦檢察院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將被移送至法院,進入審判階段。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的行動遵循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這一法律條款強調了檢察院在審查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時的責任,以及在需要補充調查或自行補充偵查時的程序。
6、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相關部門文件和司法解釋中有更為具體、細化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享有特別的訴訟權利。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執行什么職能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機關,是各級人民 *** 的職能部門,是行政執法機關,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重任。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各自承擔著不同職責。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等,人民檢察院則負責對偵查、審判、執行機關進行法律監督,而人民法院則是審判機關,負責對案件進行審判。
第二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 *** 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公安機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依法對被告人實行偵查,拘留,逮捕。查明罪犯的犯罪事實,嚴懲犯罪分子,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法律為依據,禁止刑訊逼供,充分保障公民的訴訟權利,應當堅持嚴懲與寬大相結合,對于投案自首的,應當從寬處罰。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什么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以下職權:(1)立案權。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有權決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銷案件;(2)偵查權。負責對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3)執行權。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依法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 決定、執行強制措施; 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等。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各項執業權...
律師會見權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依法所享有在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會見權和通信權在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辯護律師[其他辯護人經檢法許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閱卷權在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閱卷權的3種行為在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A.查閱在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B.摘抄;C.復制。
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面和通信。
會見權;2)閱卷權;3)申請調取證據權;4)調查取證權;5)提出法律意見權等權利。其中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最為重要的三項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律師執業權利主要包括會見權、提出意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和投訴權。保障律師依法行使這些權利,對提升政法機關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辯護律師是刑事訴訟中受被告人委托或經法院指定,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律師。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辯護律師的權利主要有獨立辯護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以及在法定情形下拒絕辯護的權利。 獨立辯護權。依據事實與法律,不受公檢法、其他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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