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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屬地管轄權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屬地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轄權。國家對其領土各個部分及資源的管轄,即強調了以領土為對象。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人、事件的管轄,即強調了以領土為范圍。
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刑事案件管轄權地確定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指定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刑訴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的指定管轄,但是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有詳細規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對象為管轄不明確、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案件,需要報批上層公安機關,并且將決定書抄送同級法院檢察院。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
法律分析:指定管轄是指當管轄不明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時,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案件管轄權這樣確定:能夠確定犯罪地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訴法關于案件管轄的規定有什么
1、刑訴法關于案件管轄的規定有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管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3、屬地管轄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專門管轄原則: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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