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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駁 *** 避申請的復議
1、同樣刑事訴訟中回避申請復議,已被確認為需回避者若對此結果持有疑慮,亦可在恢復審理之前再次申請復議。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刑事訴訟中回避申請復議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3、當回避申請被法院駁回時,申請人可以向該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若檢察院駁回了回避申請,申請人同樣可以向該檢察院提出復議。 對于公安機關駁返回避申請的情況,申請人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當事人申請復議
1、法律主觀: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刑事訴訟中回避申請復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刑事訴訟中回避申請復議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2、法律分析:民事申請回避被當庭駁回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刑事訴訟中回避申請復議;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3、同樣,已被確認為需回避者若對此結果持有疑慮,亦可在恢復審理之前再次申請復議。
4、法律分析:當事人的回避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
5、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刑事訴訟中回避申請復議;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刑事訴訟中回避申請復議;申請人對駁 *** 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6、公安機關在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后,應當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此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后的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回避的復議向誰申請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回避申請復議: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回避申請復議,被告人或者代理人申請回避的刑事訴訟中回避申請復議,應該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提出。
2、法律分析:回避申請被駁回后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3、法律分析:受理案件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向法官申請復議一次。不屬于《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4、當回避申請被法院駁回時,申請人可以向該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若檢察院駁回了回避申請,申請人同樣可以向該檢察院提出復議。 對于公安機關駁返回避申請的情況,申請人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5、法律主觀:若申請回避的復議決定書令申請人不滿,可以向檢察機關或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在偵查人員回避決定作出前,偵查活動不應暫停。法律客觀:《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刑事訴訟中回避申請復議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非法律明確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回避復議申請向誰提出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或者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應該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分析:回避申請被駁回后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法律分析:受理案件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向法官申請復議一次。不屬于《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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