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敬業競爭補償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競業協議賠償100萬合法嗎?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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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后,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補償怎么解決?
如果簽署了競業協助就按競業協議來走!
目前我們公司是對一些重要的崗位都簽了這樣的協助,但是你離職后公司會補償你二年時間的收入,按月發放,補貼的月收入是前一年月均工資的一半!
所以如果離職后公司履行承諾,我們也就履行承諾!
但是關于這個問題,我沒有細致研究過勞動法,這個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規定。需要再查一查勞動法是怎么說的!
東莞市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補償金規定: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競業限制補償停發多久才能失效?
一般用人單位三個月不發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該約定。而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不得自己開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從事同類業務。
上海競業補償如何繳稅?要注意什么?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發放呢,是按月發放,還是一次性發放,法律并沒有作出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自行確定。但是平時支付的費用不能作為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在工資中劃出一部分作為保密費或競業限制的做法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國家對工資是有嚴格規定的。
根據國務院轉發的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同時,在第十條規定:“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包括:(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保密費不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如果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確需特殊保護,建議將保密費單列作為企業的一項獨立費用支出。
有關限制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很明確地說“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也就是說,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只能在合同終止或解除合同后給予,如果在事先給付的費用,是不能作為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稅
企業支付給離職員工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個稅是怎么計算的
計算方法為:對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標準的部分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用超標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競業協議賠償100萬合法嗎?
合法。
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文章到此結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敬業競爭補償標準和競業協議賠償100萬合法嗎?的問題解決了您的問題,那么我們由衷的感到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