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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土地出讓中的凈地出讓
“凈地”出讓是法定要求,地方 *** 須遵守,受讓人權益得以保障。如土地出讓條件不滿足“凈地”標準,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這一規定強調了地方 *** 在土地出讓時的責任與義務,同時也保護了受讓人的合法權益。
凈地出讓是指在土地出讓中,已經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土地。在此基礎上完成的土地出讓就是凈地出讓。土地必須以“凈地”形式出讓,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土地閑置。
綜上所述,凈地出讓不僅是法律的硬性規定,更是保障土地市場健康和受讓人權益的重要環節。地方 *** 在出讓土地時,必須嚴格遵循凈地原則,確保土地的順利開發,避免因違規操作而引發的法律糾紛。同時,受讓人在合同履行中也要警惕潛在的風險,依據法律法規維護自身權益。
國有土地出讓必須是凈地的原因是為了確保土地出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因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存在而影響土地的使用和價值。同時,凈地出讓也有利于保護土地資源,避免浪費和污染。
國土部關于凈地出讓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綜上所述,國有土地出讓必須是凈地是法律規定的要求。
2、法律分析:土地必須以“凈地”形式出讓,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土地閑置。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3、凈地出讓是指在土地出讓中,已經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土地。在此基礎上完成的土地出讓就是凈地出讓。土地必須以“凈地”形式出讓,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土地閑置。
4、《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閑置浪費。
5、凈地出讓,指在土地出讓中,已經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土地。在此基礎上完成的土地出讓就是凈地出讓。凈地出讓和毛地出讓的區別:從產權和法律關系上看,毛地和凈地有明顯不同。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四章預防和監管
在土地處置的預防和監管環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供應土地時需嚴格遵守多項規定,以避免因 *** 或相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
在處理閑置土地時,第四章著重于預防和監管。首先,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供應土地時需確保嚴格遵守多項要求,包括土地權屬清晰,安置補償妥善,無法律經濟糾紛,規劃條件明確,以及具備開發基本條件(第二十一條)。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握宏備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解讀
閑置土地按照規定處置完畢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該宗土地相關信息。閑置土地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不得采取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法律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閑置土地的認定: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閑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第一條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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