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非法經營罪判決書案例
- 2、聶磊涉黑案判決書內容曝光
- 3、第一審刑事判決書
- 4、偽證罪案例
- 5、湟源縣人民法院李世燕刑事判決
非法經營罪判決書案例
1、七臺河市茄子河區人民檢察院以七茄檢訴刑訴〔2016〕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鮑某、李某、張某、張某2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黑0904刑初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鮑某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2、被告人袁依楣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墨香銅臭,原名袁依楣,晉江文學城簽約作者。
3、在2010年的深寶法刑初字第4113號案件中,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獻活犯有非法經營罪。根據案件材料,宋獻活被控以非法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具體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無證經營、超出許可范圍經營等。公訴機關認為,宋獻活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4、非法經營罪煙草案例有:1案號:(2011)刑初字第217號主要案情:2010年8月6日9時許,被告人黃曉明駕駛五菱面包車從鶴壁市淇縣秦某某處購買玉溪牌卷煙、紅塔山牌卷煙一批。回途中,被安陽公安高速交警查獲,被告人黃曉明遂棄車逃匿。
5、墨香銅臭因涉嫌非法經營被刑事拘留,這起事件與非法出版和逃稅有關。2020年11月10日,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關于非法經營罪的刑事判決書,涉及被告楊旸和袁依楣(墨香銅臭)。案件的詳細信息并未公開,因此外界對具體情況了解有限。
聶磊涉黑案判決書內容曝光
1、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在青島膠州市人民法院對“聶磊涉黑案”進行公開宣判,根據二審查明的犯罪事實,依法駁回聶磊等被告人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對被告人聶磊死刑裁定的判決結果。社會各界民眾及部分當事人親屬參加了宣判。
2、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聶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還犯有其他罪行,數罪并罰 ,決定執行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告人也依法受到嚴懲。
3、無期徒刑。聶磊案李巖被判處無期徒刑。“聶磊涉黑案”主案由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聶磊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巖犯組織賣淫罪和其他犯罪,且拒不認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余被告人也依法受到嚴懲。
4、同年8月20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青島聶磊涉黑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聶磊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
5、求黑檔案:東北黑社會(沈陽劉涌) TXT全文 作者 羅大拿 或者 黑血沸騰(聶磊篇)。
6、二十年。青島聶磊涉黑案二審結果:姜元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5000萬元。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
1、法律分析: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終結后就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時所制作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對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終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結論,稱為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
2、第一審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終結后就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時所制作的法律文書。一審刑事判決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依法對偵查、起訴、審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結論。
3、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根據第一審程序的審理結果,基于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若確認被告人不犯罪或其行為不構成指控罪名,或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無需追究刑事責任,會作出書面的無罪宣告,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第一審刑事無罪判決書。這種判決書的結構與有罪判決書相似,由首部、正文和尾部構成。
偽證罪案例
1、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發布了(2004)汝刑初字第105號的刑事判決書,涉及被告人王某的偽證罪案件。王某,1966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于2004年1月31日因涉嫌偽證罪被汝州市公安局拘留,隨后被捕,現關押在汝州市看守所。
2、偽證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涉及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言、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藏罪證的行為。對于情節較輕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者,則會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偽證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李莊,原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2009年11月,李莊接受委托,成為重慶市龔剛模涉黑案主要嫌疑人龔剛模的辯護人。當年12月,龔剛模向重慶市司法機關檢舉李莊,稱李莊教唆他編造“被刑訊逼供”的虛假口供。隨后,重慶市警方以涉嫌偽證罪為由逮捕李莊。
5、案例:甲某,某司法鑒定中心的傷情鑒定人員,在受理乙某傷害案的過程中,收受犯罪嫌疑人乙某好處費5000元,將受害人的傷情鑒定由重傷改為輕傷,使犯罪嫌疑人乙某逃脫了應有的法律懲處,案發后甲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甲某的犯罪行為構成了 *** 罪與偽證罪的牽連犯。
湟源縣人民法院李世燕刑事判決
湟源縣人民檢察院以源檢公訴刑訴(2015)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世燕犯詐騙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湟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吉后毛吉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孟某甲、李某,被告人李世燕及其辯護人張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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