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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法人作證能力(淺析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作證制度)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6月17日 09:50:5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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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擔任證人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中法人作證能力(淺析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作證制度)

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刑事訴訟中,證人應滿足以下要求:知曉案件并具有作證義務。然而,生理或精神障礙導致無法判斷是非、無法清晰表達者以及未成年人均不具備作證資格。證言須經法庭上公訴人、受害者、被告及辯護人交叉質證和核實后,方能成為定案依據。若發現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詞或隱瞞證據,將依法處置。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條件如下: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中擔任證人的法定條件: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能夠正確表達、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的人。而對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則不能擔任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證人的條件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刑事訴訟中法人作證能力,都可以作為證人刑事訴訟中法人作證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刑事訴訟中法人作證能力,不能辨別是非刑事訴訟中法人作證能力,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2、刑事訴訟中,證人應滿足以下要求:知曉案件并具有作證義務。然而,生理或精神障礙導致無法判斷是非、無法清晰表達者以及未成年人均不具備作證資格。證言須經法庭上公訴人、受害者、被告及辯護人交叉質證和核實后,方能成為定案依據。若發現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詞或隱瞞證據,將依法處置。

3、除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能夠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的人可以擔任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單位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嗎?

1、根據訴訟法刑事訴訟中法人作證能力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中法人作證能力,如果單位對案件知情的刑事訴訟中法人作證能力,并且已經掌握相應的證據,是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屆時在得到法院的批準之后,單位代表或者法人可以親自出庭作證或以書面文件作為證詞作證。

2、法律分析:不能,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3、法律分析: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作證人,它們所提供的證據可能成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但絕不可能成為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4、法律分析:證人一般不可以是單位。在我國,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為證人,不接受單位作為證人,即單位不能以單位名義提供證人證言。民事訴訟中個人、單位均可以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是什么

1、證人出庭作證,應該同時具有3個條件:(1)公訴人、當事人或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2)該證人證言對案子判罪定刑有重大影響;(3)人民法院認為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

2、第一,所有了解案情的公民均具有作證責任;第二,無法準確辨別和表達事實的個體不得擔任證人。只有個人才能作為證人向法院提供證據,單位或組織出具的證明應當以書面形式呈現,不適用作為證人證言。

3、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有:(一)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單位和法人能否做為證人?若單位或法人出具文件,能否作為書面證言?那又...

另一方面,單位作證實際上就是單位提交書面證言,要求對證人刑事訴訟中法人作證能力的詢問,同樣排除單位作為證人。

有關單位刑事訴訟中法人作證能力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之規定,單位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單位出庭由單位授權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出庭。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許可,單位出具的文件,可以作為書面證言。但單位法定代表人個人形式的書面證詞,僅能代表個人。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中法人作證能力:證人證言不屬于書證,證人證言與書證是兩種并列的證據形式,彼此之間一般不會相互包含。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面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陳述。

因此,證人只能是公民個人,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證人。實踐中,它們所提供的檔案材料,證明文件和其他書面材料,屬于書證的范圍,而不是書面證言。

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證人。證人只能是公民個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不具有證人資格,這是因為只有公民個人才能借感官感知案件事實,而法人和非法人團體本身并無這種感知能力。

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哪些

1、刑事訴訟中,證人應滿足以下要求:知曉案件并具有作證義務。然而,生理或精神障礙導致無法判斷是非、無法清晰表達者以及未成年人均不具備作證資格。證言須經法庭上公訴人、受害者、被告及辯護人交叉質證和核實后,方能成為定案依據。若發現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詞或隱瞞證據,將依法處置。

2、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條件如下: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4、法律分析:證人的條件:(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4)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5)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5、關于證人的主體條件的規定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因此,證人應當具有的條件是: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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