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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某故意傷害致死案二審改判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顏某、謝某、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 01 2年2月1 4日作出(2 01 )榕刑初字第2 1 5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顏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被告人顏某不服提出上訴。
一審判決后,肇事司機譚某澤不服判決,向更高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認為,肇事司機譚某澤主觀上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而且受害者顏某攔截車輛的執法方式、此次任務的執法位置均不符合相關規定,所以受害者自身也要承擔部分未嚴格按照規定執法的后果。目前該案已進入二審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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