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民事訴訟案拻復審理是什么意思?
- 2、民事訴訟明確恢復執行的條件了嗎?
-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 4、民事訴訟中止后恢復審理的審限是多久?法律規定是哪條
- 5、民事訴訟法恢復執行是哪條(什么叫法院恢復執行)
- 6、關于民事訴訟法恢復執行可以嗎?
民事訴訟案拻復審理是什么意思?
民事訴訟案件,因為各種原因中止訴訟,后來中止的原因消失了,就可以恢復審理了。
民事訴訟明確恢復執行的條件了嗎?
1、為澄清實踐中的誤解,《執行和解規定》明確了恢復執行的條件。首先,契約嚴守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適用于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不應無故違反和解協議,如果被執行人正在依照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或者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申請執行人就不能要求恢復執行。
2、一般來說,這個恢復執行申請的條件是:一個是之前強制執行的程序被法院裁定要終結這次的執行,還有一個是當事人向法院提供了可供執行的線索,而且是經過法院核實的;不過如果要恢復執行申請的話一定要注意時效。
3、執行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可依職權恢復執行。 執行案件因委托執行結案后,如因委托不當被受托法院退回委托,可恢復執行。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案件,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恢復執行。
4、中止執行恢復執行條件為導致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具體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5、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恢復執行是256條,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6、綜上所述,恢復強制執行需要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行為,并且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申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那么恢復執行就無法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主要規定了執行過程中的中止和終結情形。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明確了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在執行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況下,適用與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相關的法律規范。換言之,強制執行的兩年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開始計算。如果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為分期履行,則從每期履行的最后一天起分別計算兩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民事訴訟中止后恢復審理的審限是多久?法律規定是哪條
1、民事訴訟中止后民事訴訟法恢復訴訟,恢復審理民事訴訟法恢復訴訟的審限通常是從法院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訴訟時效中止與法院審理時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訴訟時效中止僅影響時效計算民事訴訟法恢復訴訟,而不影響法院審理案件的時限。 訴訟時效中止通常發生在時效的最后六個月民事訴訟法恢復訴訟,此時時效暫停計算。 一旦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時效將繼續從暫停時刻起繼續計算。
2、法律分析訴訟時效中止恢復后一審案件的審理時限一般六個月,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三個月,不能延長,若三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3、一個月,因為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是不計入審限的。《新民訴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
民事訴訟法恢復執行是哪條(什么叫法院恢復執行)
1、法律問題分析:民事訴訟法恢復執行是256條,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2、恢復執行的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解釋》第467條、第520條,《委托執行規定》第9條第2款,《終本規定》第9條,《執行和解規定》第9條、第16條,《執行立案結案意見》第6條。
3、法院的恢復執行書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的詳細信息;申請恢復執行的原因;申請恢復執行的具體事由與依據。根據規定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一方拒絕履行的,則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4、依據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后,又有第三人依據《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撤銷判決、裁定、調解書,生效判決予以支持,法院裁定撤銷對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之后經過再審,撤銷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判決被改判,這樣就需要恢復原執行。
5、恢復執行是指以中止執行的程序,由于與中止原因消失,而繼續進行的制度?;謴蛨绦械臈l件有:之前的強制執行程序被。法院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當事人要向法院提供可執行的線索,且需經法院核實?;謴蛨绦行铚蕚涞讲牧嫌校荷暾埢謴蛨绦袝I暾埢謴蛨绦腥擞行ёC件復印件。
關于民事訴訟法恢復執行可以嗎?
1、對于 民事訴訟法 恢復執行當然可以。法院應當編立“執恢”字執行案件,重新予以執行。
2、綜上所述,申請強制執行只有一次,在一次沒有執行到位的情況下,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待被執行人有財產以后,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痉梢罁浚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3、依據法律規定,執行被終結后,如果發生以下情況,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人撤銷申請,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的。
4、執行終結的案件能不能再恢復執行執行終結的案件能不能再恢復執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決定:(1)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終結后,執行已經結束了,一般不能恢復執行;(2)如果發現執行有條件,是可以申請重新執行的;(3)注意,不是要求恢復執行,而重新申請執行。
5、因此,終本超過五年后,如果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所以,終本超過五年并不是恢復執行的絕對限制,只要存在可供執行的財產,就可以申請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