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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對不適用緩刑的答辯意見
法律主觀:公訴人 和 辯護人 存在于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說明不僅造成了個人損害,還破壞了社會的公共秩序,所以國家要出面解決。 公訴人就是國家的代表,負責控告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行為,一般由檢察院擔任,相當于原告。
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對不應適用緩刑的被告人在發表公訴意見時,應當明確表明對該被告人不能適用緩刑,并闡明理由及法律依據,促使審判人員采納公訴人的意見。
至于公訴人說為了尊重生命不建議實施緩刑。我還是蠻支持這種說法的。為什么這么說呢?首先,嬰兒既然出生了,就也是一個生命。本著尊重生命的原則而不實施緩刑也是說得通的。
公訴人在法庭上就建議給犯罪嫌疑人增加幾年刑罰,是什么意思?
1、量刑建議是檢察院公訴處的合法權利,公訴人在法庭上是有權利向庭審法官提出量刑建議,至于法院是否采納或者是量刑過重或過輕及適用法律規定是否正確,檢察院公訴處辦理此次案件可以提出抗訴或者法律適用規定及量刑建議。
2、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與法院判決無關,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中不應對此進行表述。
3、不違法。因為公訴人只有量邢的建議權,判處刑罰是法院的職權,公訴人根據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表演,可以進行責問,并建議加重量刑,但不能有威脅的言語,否則法官也會阻止。
檢察院什么時候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
1、法院自接到檢察院公訴書和檢察建議之日起,一般在兩個月之內宣判。
2、法律主觀:對于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有用的,但法院在判刑的時候可以選擇采納和不采納。
3、法律分析:法院自接到檢察院公訴書和檢察建議之日起,一般在兩個月之內宣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4、對于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制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量刑建議。
公訴人建議量刑與法官實際判刑有很大的出入
1、法律分析:可以上訴。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建議量刑標準和實際判并不是一樣的,建議量刑只能是作為一個參考,若是違法的主體有自首或者是舉報他人的犯罪行為等情形時,實際的判刑是比建議量刑標準要輕一些的,但是差距并不是特別大。
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院量刑建議與法院最終判決有沒有差距,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證據充分,犯罪事實清楚的,一般是沒有差距的,有差距也會比較少。量刑建議書和實際判刑的區別主要有:適用機關不同。
4、實際判決刑期與量刑建議不會相差太遠。量刑與實判存在差別的原因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的權利,在法定刑的限額之內,需要依據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犯罪事實等因素,由法官裁定最后的判刑標準。
5、不一樣。檢察院給出的只是量刑建議,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參考。
6、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并不是說法院一定要按檢察院的量刑來判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影響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出入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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