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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1、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內容如下。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2、刑事拘留3日內《刑事訴訟法》第69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第六條,查封涉案財物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民航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明確查封財物情況、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項,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并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
4、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三條 查封、凍結以及保管、處置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序進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凍結。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凍結財物。
5、《《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五條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一并扣押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法律文件和文書。
6、法律分析: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保護性拘留和拘留的區別
法律分析: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法拘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的具有懲罰性質的措施政拘留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采取的,具有處罰性質。
刑拘與治安拘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拘留方式。刑拘全稱為刑事拘留,是為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具備一定保護性,而非懲罰性。而治安拘留則稱為行政拘留,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人,具有明確的懲罰性。它們在適用對象上也存在差異。
一是執行性強制措施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
一般指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調查期間,為防止涉案當事人受到不必要的傷害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兩種不同的拘留方式,它們在性質、適用條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所不同,難以簡單地判斷哪個更為嚴重。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定義與性質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民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懲罰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是什么
1、法律分析: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
2、法律分析:強制刑事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刑事活動,而授權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個人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措施。中國的刑事強制措施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依次排序包括: 拘傳、 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 拘留、 逮捕五種,五種不同的強制措施分別適用于法律規定的不同情形。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殺、毀滅罪證、干擾證人作證并阻止犯罪分子繼續犯罪而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剝奪措施的強制措施。
4、【法律分析】:刑事強制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被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后,就屬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法律分析: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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