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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外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
對于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的人身損害,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范的都是未成年人,如前述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大學生作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意識到下河游泳的危險,但卻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導致溺水身亡,確實令人痛心、揪心。在現行法律法規的范圍內,若讓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確實勉強,但其他方面有沒有賠償責任要看溺水身亡的具體情況。
小孩在一個養觀魚塘,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是多少
各地賠償標準不一樣,但從責任角度看,父母做為監護人有一定責任,養魚塘如果設施不全也有責任。賠償要看農村還是城市,各有不同。主要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溺亡賠償標準
一、死亡賠償金:
60周歲以下的受害者為城市戶口的,死亡賠償金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60周歲以下的受害者為農村戶口的,死亡賠償金為死亡賠償金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若受害人年齡在60歲75歲周之間的:
年齡沒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受害人年齡在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
受害者如果產生了搶救費的,根據實際情況憑相關票據主張該項費用。
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由法院酌定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
5000元到80000元,具體根據案件情況確定
六、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019溺亡賠償標準
溺亡為意外死亡,意外死亡的賠償標準為: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小孩泳池溺水身亡如何賠償
小孩溺水生完,您可以向當地的法院對游泳池的主管人員進行起訴,尤其是游泳池的救生員,應該對此負主要責任。您可以起訴他們,管理疏忽導致您孩子死亡,然后向他們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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