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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介紹
1、(一)憲法 (二)刑事訴訟法典 即1979年7月1日通過,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三)有關的法律 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中有關刑事訴訟的規定。
2、第一次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主要是為了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加強人權保障,提高司法效率。
3、新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修改了證據的概念。舊法將證據定義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新法將證據概念修改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調整了證據的種類。
刑訴法第34條是什么?
法律主觀:第三百九十四條【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 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十四條 【指定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主觀:新刑事訴訟法 將要修改,增加第73條,內容如下: 監視居住應當在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法律主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 第六十五條 證人 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 *** 財政予以保障。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
1、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2、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條第2款),是指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守秘密制度。
3、《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具體內容是: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5、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刑訴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公布,1980年1月1日起生效。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它從司法方面保證刑法的正確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訴訟程序、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審判程序以及被告人的權利等方面的內容,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了被告人的辯護權,指出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或委托辯護人代理,并且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了被告人的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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