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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訴訟的期間和送達具體有什么法律規定呢?
- 2、民事訴訟送達規定
- 3、《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程序規定有哪些?
- 4、工傷結論書下面工傷人員簽字不是本人名字可以嗎?受什么影響不?是公...
- 5、法律中規定撤銷工傷認定的事由都有哪些
-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年12月23...
民事訴訟的期間和送達具體有什么法律規定呢?
1、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有關基層組織和所在單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達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的,可以通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當事人到達人民法院,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視為送達。
2、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期間送達期限要看送達的文書以及送達的方式是什么。如果是公告送達的,公告期間是六十日;如果是送達起訴狀是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要送達給被告。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3、一般來說,直接送達以送達回證的時間為準,郵寄送達一般以郵戳為準,公告送達以公告期結束日為準。《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4、第七十八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5、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民事訴訟送達規定
1、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八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2、民事訴訟法中送達期限是直接送達以送達回證的時間為準,郵寄送達一般以郵戳為準,公告送達以公告期結束日為準。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3、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程序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程序規定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的內容,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執行的期限,可以提出異議的申請人條件等等。
法律分析: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分別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工傷結論書下面工傷人員簽字不是本人名字可以嗎?受什么影響不?是公...
工傷認定決定書簽字是簽收,同事或者公司工作人員代收簽字不影響法律效力。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社局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日內,把《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上一般不需要工傷人員簽字。勞動能力鑒定是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者勞動能力鑒定醫療機構根據工傷人員的身體情況和相關證據進行評估和判斷的,最終形成鑒定結論。根據《勞動能力鑒定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
工傷職工個人辦理理賠的,必須本人簽字。由單位代辦的,由單位工作人員簽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 第六十八條 業務部門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職工本人工資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法律中規定撤銷工傷認定的事由都有哪些
1、工傷認定 時限中止的事由: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 勞動關系 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 勞動爭議 期間的。 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2、綜上,本案中工傷認定部分作出的中止工傷認定,屬于對國民、法人可能其他組織權力任務發生現實影響的舉動,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疇,應予受理。“究竟不清,有關證人無法加入”不是法定事由,據此作出的中止工傷認定,應予取消。
3、首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產生爭議,并且在依法定程序處理相關勞動爭議期間的,這將導致工傷認定時限中斷。其次,工傷認定需要依賴特定部門的調查結果,若該部門尚未完成相關結論的出具,也屬于時限中斷事由之一。
4、工傷私了后,還能反悔嗎?律師解工傷賠償協議兼具民事合同、勞動合同性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工傷賠付協議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應當認定有效;但如果經審查認定具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可變更、撤銷情形,可以按照工傷賠付標準變更協議的內容。
5、一旦認定工傷,即可根據國家法律獲得較高的賠償。所以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的1年內,要求工傷認定是索要賠償最快也最有力的方式。工傷事故發生1年后,若工傷認定已過時效,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請求人身損害賠償。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問題。
6、.工傷后索賠有兩種途徑:工傷認定要求工傷賠償和民事訴訟要求人身損害賠償。一旦認定工傷,即可根據國家法規獲得較高的賠償。所以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的1年內,要求工傷認定是索要賠償最快也最有力的方式。 2.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年12月23...
1、國務院各部門及省級人民 *** 、海關的決定處罰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1 多個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的送達參照民事訴訟執行,當事人可向其中一個申請執行送達參照民事訴訟執行,先立案者管轄。1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爭議,協商不成報共同上級法院解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92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3、執行中止、終結和結案規則,如被執行破產、法律文書撤銷等,法院會相應調整執行程序或執行回轉。執行爭議由法院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協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進行監督,及時糾正不當行為,并有權直接執行或指令下級法院執行。
4、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1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送達參照民事訴訟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12-23 32.被執行人或其送達參照民事訴訟執行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對于犯罪行為的懲罰,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刑罰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刑罰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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