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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初犯從犯能減輕多少?
一、刑事案件中初犯從犯能減輕多少?
初犯不一定能減輕處罰,但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減輕處罰應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選擇適當的刑罰作為判定刑。只具有單個減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一般只能下降一個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準刑的4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或應當減輕處罰?
(一)具備下列條件,應當減輕處罰:
1、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應當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中止犯;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
2、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可以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
(1)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控制自已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聾啞犯或者盲人犯;
(4)預備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9)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
(10)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
(11)介紹 *** 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付介紹 *** 行為的。
3、案情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刑法第63條沒有列出案情減輕處罰情節,只是表明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這一原則性規定,給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帶來一定困難,根據司法實踐及刑法規定,下列情況可以認為是“案件的特殊情況”:
(1)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影響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偶爾犯罪的;
(2)犯罪既遂后,案發前,采取積極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減小社會危害性的;
(3)由于被害人的明顯過錯或出于義憤,引起一時激憤而重傷、殺人犯罪的;
(4)犯罪后案發前或取保候審期間,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或有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的;或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災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或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5)其它案件特殊情況,群眾一致公認合情合法的。
(二)減輕處罰情節的適用
減輕處罰情節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包括:
1、低于整個法定刑的最低刑判刑,如搶劫罪判3--10年有期徒刑,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減輕處罰判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輕的刑種:拘投、管制。遇到有排列刑種時以最低的刑種算。如盜竊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這當中法定最低刑是管制,減輕處罰則可以免予刑事處分。
2、低于某一量刑幅度的最低限度判刑,如搶劫罪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兩個量刑幅度,在低于第一個量刑幅度最低刑判刑的,是在整個法定刑以下判刑,在低于第二個量刑幅度最低刑即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刑的也是減刑,這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刑事案件中多人參與的案件會劃分出主犯和從犯,根據不同的犯罪身份判定依法作出相應的刑罰,從犯在案件中起的作用不大,危害的程度也較輕,會被從輕處罰或者免于處罰,但是對于初犯的犯罪人員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會根據其的犯罪情節確定相應的量刑。
[img]從犯的量刑
我國法律僅規定對于從犯可以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并未確定具體的量刑標準。對于共同犯罪,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確定增減基準刑的幅度。
(1)對于共同犯罪中相對作用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對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作用相對較小,未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參與實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實行行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40%;作用相對較大的,未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20%-30%;參與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3)對于犯罪集團中的從犯,作用相對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20%;作用較大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4)同一案件中有數個從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條規定分別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過10%;
(5)共同犯罪未區分主從犯的,對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對大小,確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條規定分別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過10%;
(6)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較輕或者未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所犯罪行較重或者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40%;
(7)對于脅從犯,可根據犯罪性質、被被脅迫的程度、實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60%;作用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出口騙稅案從犯可以降檔嗎
可以,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騙取出口退稅罪有三個量刑檔次:一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分別為騙取稅款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和250萬元以上。
自首可以降低一個檔次量刑嗎
自首是不可以降低一個檔次量刑的。
【法律分析】
被認定為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過,這里是“可以”,不是“應當”,因此,犯罪后不是必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要根據具體的犯罪事實進行確定。但是,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對量刑是有一定好處的,可以爭取寬大處理。所以,犯罪分子作案后,可以積極選擇自首,悔罪表現明顯的,即可以被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判處徒刑的也可以爭取早日回歸社會。被認定為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將被判管制,或者短期的拘役等,因為相對來說犯罪較輕,所以可以爭取被免除刑罰。另外,犯罪后自首的,需要滿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兩個條件,否則的話將無法認定為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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