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九色国产|俺也去五月|亚洲欧美一区二区成人精品久久久|日本综合久久

目錄

證明標準的特征(證明標準的概念)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6月08日 06:26:42530

證明標準的特征(證明標準的概念)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證明標準的概念,以及證明標準的特征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證明標準的概念

證明標準,是指負擔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件事實案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度。 “證明標準”概念是西方國家訴訟法中的術語,我國習慣用證明的任務、證明目的、證明要求、證明結果等詞。日本將證明標準稱為“證明度”。

證明有關標準與證明責任有何關系

證明標準和責任本質上是一物兩面的概念,它們從不同的角度考察同一訴訟現象所獲得的不同概念。①證明責任的答案是誰應該提供證據證明具體事實。證明標準回答問題是證明當事人應提供多少證據。②證明責任確定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明標準確定了提供證據的內容。③證明標準是在證明責任的基礎上產生的。證明責任在訴訟中演變為特定的時間點或狀態點,在訴訟中表現出證明標準的價值。④兩者沒有真正的證明責任制和標準制。總之,證明責任具有實質性意義,因為證明標準的概念在概念上是匹配的。沒有證明標準,證明責任就沒有內容、目標、約束性的空中樓閣。由于證明標準的原因,證明責任得到了充實和可操作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第二條

證明標準的內容

如同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一樣,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的證明標準。理論界長期以來堅持“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其理論基礎是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唯物主義認識論認為世界是可知的,人類具有認識客觀世界的能力。案件事實雖然是過去發生的事實,但人們總是能夠依靠案件所留下這樣或那樣的物品和痕跡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可以還原案件事實的本來面目。于是長期以來認為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與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并無二致,即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以下的四項標準:(一)據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二)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三)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四)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裁判才是正確的。近年來的研究表明,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不同于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首先,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比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低些;其次,民事訴訟中追求的不可能是客觀真實,而是一種法律真實。所謂法律真實,是指裁判人員運用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達到了法律規定的視為真實的標準。也就是說,在訴訟證明過程中,法官運用證據、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達到從法律的角度認為是真實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實的要求。

法律真實的確立結束了理論界和實務界長期以來以“客觀真實”排斥“法律真實”的現象。事實上“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并沒有矛盾,客觀真實是司法證明活動中的應追求的終極目標,司法活動應當努力追求“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一致。

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明確的證明標準,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7條、第141條、第162條中多次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也就是說,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于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決,都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謂犯罪事實清楚,是指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都必須查清。所謂證據確實、充分,是指對作出定案根據的證據質和量的總要求。證據確實,即每個證據都必須真實,具有證明力。證據充分,即證明必須達到一定的量,足以認定犯罪事實。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體是指達到以下標準:(1)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2)每個證據和待查證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3)所有證明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證明標準的概念

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證明任務,是指法律規定的承擔舉證責任的訴訟主體運用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對案件實施的認定所達到的標準和程度。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達到了證明標準,就意味著當事人履行了證明責任,相反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未能達到證明標準,就意味著他沒有完成證明責任,它的主張就將不會成立。通說認為證明標準應具有以下兩個特征:(1)階段性,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應采取不同的證明標準。(2)證明標準規定的舉證責任主體的不可移轉性。

確定證明標準的意義

證明標準在訴訟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是訴訟證明活動的方向和準繩,指導著當事人和事實認定者實施正確的訴訟行為,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證明標準是當事人履行證明責任的燈塔,憑借證明標準的衡量,當事人知道何時可以暫停舉證,對方當事人也可以知道何時提供相反的證據進行反駁,何時可以停止舉證性的反駁,而等待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繼續提供證據。

第二,證明標準是事實認定者決定具體事實能否認定的行為準則,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如果事實認定者認為這些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達到了證明標準,則認定事實為真,反之,如果證明責任承擔者提供的證據未能滿足證明標準,則認定該事實為假。

[img]

民事訴訟證據證明標準

一、證明標準的概念 證明標準是指司法工作人員查明案件事實、當事人證明案件事實需要達到的程度。對司法工作人員來說,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沒有達到證明標準而認定的,屬于違法;對承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來說,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沒有達到證明標準的,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 訴訟 中,如果待證事實沒有達到證明標準時,該待證事實就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已達到證明標準時,法院就應當以該事實為裁判的依據。 二、民事訴訟 證據 證明的標準 1、證明標準是主觀的 這是因為任何標準都是人制定的并為人所用,選擇一個什么樣的標準必須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例如,墮胎在一些國家是犯罪而在另一些國家卻是一項可以自由行使的權利,為什么會有這樣的差別呢?就是因為人們的價值觀不同從而導致了評價同一事物或行為標準上的差異。同時標準的適用也離不開人的主觀因素,因為標準本身不能去主動評價客體,評價只能是人的一項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離開了主體標準就無法與被評價物發生聯系。 2、標準應當是確定的 標準的確定性意味著他不是朝令夕改、變化無常的,我們可以認識它、把握它,這也是使用標準去衡量事物的前提。人們之所以需要標準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有了它,我們就可以用同一尺度去評價事物。 在我國法治建設的過程中,證明標準的確定性具有重要的意義,證明標準作為法律對人們行為以訴訟方式進行評價的尺度,決定了哪些行為或法律關系將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也保證了實體法在全社會范圍內獲得統一的適用,杜絕了法因人而異、變化無常,正是從這個角度說,確定、穩定的證明標準是法治和保障都應具有一定的確定性,只有具有確定性的標準才能成為評價、衡量的尺度,但標準的確定性并不排斥靈活性。如果被衡量的事物是我們可以精確描述或計算的,那么我們衡量的標準就可以是精確地,比如我們可以精確的描述水的溫度,可以測量出某一物體的長度。但訴訟證明本身即具有相對性、近似性的特征,這決定了我們選擇的證明標準也不能是絕對精確的,必然會包含一定的靈活性。否認這一點,就會犯形而上學機械論的錯誤,把訴訟的證明等同于數學上的加減運算,這種看似精確、科學的證明標準排斥了審判者在證明過程中的作用,以不變應萬變,以立法者的評價代替審判者的評價,最終,這種僵硬、保守的證明標準就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所以,我們在確定證明標準時,必須正確處理證明標準的確定性與靈活性的關系。 以上內容詳細介紹了 民事訴訟證據證明標準 。證據證明的是案件審理的依據,依據法律依據事實和證據才能夠得到最為公正公平的結果。證據的標準雖然是主觀的,但是證據一定要是明確的確定的,不能模糊不清,這不僅是對法律負責,更是對涉案人員的負責

關于證明標準的概念和證明標準的特征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本文轉載自互聯網,如有侵權,聯系刪除。

本文鏈接:http://www.shxinrui.com/ls/064a125716de.html

您暫未設置收款碼

請在主題配置——文章設置里上傳

掃描二維碼手機訪問

文章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