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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執行的依據包括
執行依據是生效的有執行內容的判決、裁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民事訴訟執行的依據包括(),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民事訴訟執行的依據包括(),由第 一審 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執行部分包括的內容: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可以提出異議并向上級法院提請復議;執行法院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上級法院申請變更執行法院;案外人提出異議,對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等等。
協助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協助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協助執行的法律依據是,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時候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要配合辦理,比如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時,銀行就是協助單位,只要有法院的法律文書,銀行一般都會配合辦理的。
民事案件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協助執行的依據是,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民事訴訟法》關于協助執行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有義務協助人員在接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之后,必須要協助執行,拒不協助執行的,將會面臨相關處罰。
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法律依據】是,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需要協助法院強制執行的群體有有關單位的協助執行;法院之間的協助執行;個人的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民事訴訟法執行部分包括什么內容?
1、民事訴訟法執行部分包括的內容是: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可以提出異議并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請復議;執行法院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上級法院申請變更執行法院;案外人提出異議,對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債權人可以選擇一審法院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2、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執行部分包括的內容: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可以提出異議并向上級法院提請復議;執行法院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上級法院申請變更執行法院;案外人提出異議,對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等等。
3、民事訴訟法執行部分包含了多方面內容,旨在確保判決的執行力度與效率。首要點在于當事人對執行行為的合法性持有異議時,有權向上級法院提出復議,以維護自身權益。當執行法院未能在六個月內完成執行時,當事人有權向上級法院申請更換執行法院,以加快執行進度。
4、民事訴訟法 執行部分基本內容 一般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 一審 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5、執行行為包括:申報財產,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民事案件再審原判決中止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民事案件再審過程中原判決中止執行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執行的依據包括(),只要已經啟動民事訴訟執行的依據包括()了再審程序民事訴訟執行的依據包括(),一般情況下都會裁定中止執行原判決的,再審說明原來的判決結果是有可能會被推翻的,但如果是追索工資或撫養費的,也可以不中止執行。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執行的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3、法律主觀民事訴訟執行的依據包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5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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