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以案釋法》:酒店員工偷吃后廚食物遭解約
司法案例《以案釋法》:酒店員工偷吃后廚食物遭解約 私自食用酒店廚房實物,讓五星級酒店工程部維修工王某丟了工作。不過,酒店也需要對自己這種任意辭人的行為付出代價。2006年7月24日,王某應聘進入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一家五星級酒店工程部,從事維修工作。
意思為用案件示例解釋相關的法律條款。“以案釋法”是指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和其他行政事業涉法業務部門(鎮機關相關辦公室、鎮雙管單位)(以下簡稱各普法責任主體)等結合辦理的案件,工作中涉法案例,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釋法說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活動。
以案解法: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的管轄法院探索 在近期的一起案例中(2023年7月),債權人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提出了出資加速到期的訴求,A省基層法院對此案作出了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的定性,并裁定將其轉至B省另一基層法院。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來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規定,二者系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處罰的法律依據亦有所不同,因此并不違反上述法律的規定。
所以這一點我們留給司法人員在實踐中裁量。我們也擔心司法實踐中裁量的過程會出現新的問題,所以《法釋》第21條在程序上進行了補充規定。“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檢驗報告并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案例筆記:單位給足經濟補償金,能否任意辭退員工
1、用人單位不能任意辭退員工。若是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若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解除的,應支付經濟補償。
2、企業不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3、案例1:2014年,劉某入職某公司擔任運營經理,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6個月。2015年1月,公司以劉某在試用期內工作能力差、執行能力差、無責任心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劉某認為系被公司違法辭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12000元。
4、不可以。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
勞動爭議的典型案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發布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康某“職業碰瓷”訴某家具廠勞動爭議案入選。2018年9月,康某入職某家具廠,2018年12月,康某以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請求家具廠支付賠償金等近14萬元,但家具廠主張,康某入職該工廠只有3天時間,實為“職業碰瓷”。
楊某與煤礦公司的糾紛展示了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新方向。勞動者有權要求只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這援引了《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力支持(社保法、勞動合同法)。某學院與李某某的聘用爭議中,法院強調了聘用人員的人事自主選擇權。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于2023年披露了一系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勞動合同法在現實工作中的應用,為雇主和勞動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參考。
論述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已經不能再從事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賠償金。
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額外補償金計算(案例分析)
1、同時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的,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則補償一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單位需要補償勞動者半月的工資。
3、實例分析 舉例來說,7位員工的案例顯示,不同原因解除合同時,補償金總額根據月工資(10000元或20000元)和當地社平工資(5000元)進行分段計算。對于月工資1萬的,如趙某,補償總額為90000元;而對于月工資2萬的,如錢某,總額為210000元,這包括代通知金。
4、計算期間是自入職之日起,到合同被解除之日止。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補償金。但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補償金計算按照以前法規計算(也就是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辦法)。
5、賠償標準: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引發的經濟賠償金,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支付賠償金。本答案總結自《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法律出版社,王允武、羅澍、廖娟等著。
6、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年標準計算) 計算依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糾紛案例和勞動合同解除典型案例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