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部分可否起訴賠償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人民 *** 規定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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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造成工傷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的,可否直接起訴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主觀: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可由給第三人來支付工傷賠償;但如果該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后,則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根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在第三人已經依法支付了工傷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不應當再次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的條件。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應當由第三人承擔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其中,“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拒不支付,也包括不能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主張主體是什么?
” 從該規定解讀,工傷保險待遇的訴訟主體應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而非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除外)。 采用此種方式進行訴訟,優點在于切合法律對賠償主體的規定。然而缺點如下: (一)浪費司法資源,增加勞動者成本。
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有:典型勞動關系下的用人單位。典型勞動關系下的勞動者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方。勞動者存在多重勞動關系的,工傷事故發生時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方。
工傷保險待遇主張主體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工傷認定后。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以根據工傷認定結果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賠償待遇。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工亡事故中的賠償主體是 社會保險 機構,由 工傷保險 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主體是用人單位。 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內容包括醫療康復待遇、 傷殘 待遇和死亡賠償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還可以向單位提出民事賠償嗎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可以同時享有, 工傷 必須由企業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發生 工傷事故 ,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因 工傷事故 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 工傷保險賠償 ,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工傷人員在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后,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如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造成傷殘的在離職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關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部分可否起訴賠償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人民 *** 規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