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取保候審申請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是什么
- 3、取保候審都需要什么條件
- 4、刑事訴訟法哺乳期的規定是什么
- 5、取保候審一般幾點放人
-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之規定
取保候審申請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1、律師申請取保候審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遞交書面取保候審申請; 隨附已獲批的拘留或逮捕通知書,家屬申請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親屬關系證明和律所出具的律師執業證復印件等必要材料; 如為保證人擔保,則需提交保證人的穩定收入證明。
2、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以下幾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首先,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其次,即使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
3、取保候審申請所需條件主要有四類。第一類,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這包括了較輕刑罰的可能,對于此類對象,若滿足其他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第二類,可能面臨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引發社會風險的。
4、依據《刑法》第七十四條,符合五大條件者,可依法申請取保候審,如具有重大疾病、生活無法自理者,孕婦或哺乳期女性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主要圍繞取保候審制度進行了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存在以下四種情形之一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首先,若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此情況適宜取保候審。
2、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六十六條,七十條之規定分別為: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4、《刑事訴訟法》詢問時間規定:(1)期限為12小時 刑訴法第92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期限為24小時 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5、目前,我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內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都需要什么條件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刑事訴訟65條司法解釋;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
辦理取保候審,需要滿足以下條件:首先,根據法律規定,若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具備辦理取保候審資格。其次,對于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者,如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對社會構成危險,同樣符合辦理條件。
在法律框架內,若要申請取保候審,需滿足以下條件:首先,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這是取保候審的首要條件。其次,如果可能面臨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對社會產生危險,此為另一重要條件。
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以下幾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首先,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其次,即使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
取保候審申請所需條件主要有四類。第一類,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這包括了較輕刑罰的可能,對于此類對象,若滿足其刑事訴訟65條司法解釋他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第二類,可能面臨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引發社會風險的。
刑事訴訟法哺乳期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年內。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適用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不用在監獄服刑。 一般來說,哺乳期是一年。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規定婦女的哺乳期,婦女的哺乳期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婦女的哺乳期為一年,從小孩出生時起算。
法律分析:哺乳期是指產后產婦用自己的乳汁喂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處在哺乳期的婦女不適用逮捕刑事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取保候審一般幾點放人
通常在第38天的凌晨0點釋放。這是因為,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通常會選擇在凌晨將嫌疑人送往看守所,而一旦完成刑事拘留并決定取保候審,繼續羈押將構成超期違法。因此,刑事拘留滿37天后,嫌疑人應被釋放,通常是在第38天凌晨。
法律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已被刑事拘留并后在第37天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通常在刑事拘留滿38天的凌晨0點時釋放。這是因為,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通常會選擇在凌晨將嫌疑人送往看守所,而在嫌疑人刑事拘留期滿并取保候審后,繼續羈押將構成超期羈押,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看守所在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取保候審決定書后,即可釋放被羈押人。通常,看守所的工作時間為上午八點至下午四點半。 不同地區的看守所可能會有不同的上班時間,具體的工作時間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當地看守所。
法律分析:如果是刑事拘留滿37被取保候審的,其一般都是刑事拘留后第38天的凌晨0點放人的,因為絕大部分情況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送看守所羈押一般都是凌晨送往,而刑事拘留期滿并辦理取保候審之后,就不能無故在羈押犯罪嫌疑人,若在羈押,就屬于超期違法羈押了。
涉及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在滿足37天后被取保候審,通常會在第38天的凌晨0點釋放。 由于公安機關通常在凌晨將嫌疑人送往看守所,因此在完成取保候審手續后,必須立即釋放嫌疑人,避免超期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之規定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主要圍繞取保候審制度進行了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存在以下四種情形之一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首先,若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此情況適宜取保候審。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