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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的種類及特點
1、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2、刑事訴訟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3、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都有:物證刑事訴訟證明具有下列特點;書證刑事訴訟證明具有下列特點;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刑事案件證據特征如下:1.客觀性。
4、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刑事訴訟證明具有下列特點,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5、刑事證據都包括書證、物證、認證等。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號和圖形。其證明力的特點是客觀真實性比言辭證據要強。因此對書證這一間接證據的質證一般針對:(1)書證是否偽造或變造刑事訴訟證明具有下列特點,即對真偽進行爭議,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節錄本。
刑事訴訟證據的特點有哪些
證據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客觀性,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不得包含主觀推斷。執法人員不得迫使證人、嫌疑人或被告人按照主觀判斷作證。記錄必須真實反映證言,不得歪曲或片面引用。必須全面收集并展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不得僅提供對其不利的證據。通過逼供或誘供獲得的口供和證言不得作為證據。
證據種類實際上是證據在法律上的分類,是證據的法定形式。證據種類的劃分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具備法定形式的證據資料不能納入訴訟軌道。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證據有下列七種:(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征有:刑事訴訟證據必須同時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缺一不可,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證據的客觀性,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存在的事實。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據同案件事實存在著某種聯系。證據的合法性,是指運用證據的主體、證據來源、證據形式合法,并按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現存在,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者確實性。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證據關聯性指的是證據必須和案件事實相互有聯系的特性。
真實性固然是證據的重要特征,但僅有真實性的證據材料還不能成為證據,還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與案件情況沒有聯系的客觀事實,不能起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作用。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系是多種多樣的。有因果聯系,條件聯系,時間聯系,空間聯系,必然聯系和偶然聯系等。其中,因果聯系是最主要的聯系。
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特點
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有兩個特點,一是與案件有關,具有訴訟意義。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構成刑事案件處理的事實基礎。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具有訴訟意義,不能成為證明對象。二是具有證明的必要性。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具有兩個關鍵特性。首先,這些對象必須與案件相關,且具有訴訟意義。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構成了刑事案件處理的基礎。與此無關的事件不具備訴訟意義,因此不能成為證明的對象。其次,證明對象必須具備證明的必要性。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證明,是指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運用依法收集的證據,為確定案件中某些待證事實所進行的活動。
刑事訴訟證明對象,是指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問題,既包括需要證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包括需要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凡是與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有關的一切需要證明的事實,都是證明的對象。
刑事訴訟的特點是無罪推論,就是首先認定自己是無罪的,若需要證明自己有罪,必須由公檢法出示證據。刑事訴訟證明具有以下特征: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是國家公訴機關和訴訟當事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公訴機關和自訴人實際上處于原告一方,負有向法庭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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