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公司工傷事故管理辦法,以及企業工傷事故有哪些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 2、淄博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 3、工傷事故管理規定
- 4、公司工傷責任事故處罰辦法
- 5、職員工傷事故處理規定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企業工傷管理制度的制定是為了使公司的工傷管理更加規范化,從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職工在工作的過程中不是人為的因素而導致發生事故使其受傷的或者是職工在執行單位委派的外出公務的過程中不是本人的責任而導致意外受傷的,可以報銷百分之七十的醫療費。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淄博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預防工傷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區縣屬及其以上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四條 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工傷范圍及傷殘評定第五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患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或者由于工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見義勇為以及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或者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意外傷害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者違法;
(二)自殺或者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故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合法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也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第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一)企業的工傷報告或其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當有企業醫生開具的工傷診斷書;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調查報告。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職工或者其親屬。第九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第十條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img]工傷事故管理規定
一、目的
規范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通過崗前培訓,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職責
(一)、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三)、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四)、各部門領導(車間)應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五)、行政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
(六)、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范圍: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 *** ;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一)、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并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行政部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行政部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重傷送往“塘下人民醫院”或“瑞安市人民行文發文行政部,擬稿行政部審核簽發抄送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組長,抄報總經理各副總主題工傷事故與安全管理制度醫院”,小皮傷如割傷、劃傷等破皮輕傷的在車間辦公室進行包扎處理,稍重的指定在“羅鳳衛生院“就診,具體由“安全員及行政部部長”根據傷情判定去向醫院)。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三)、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跡工整、清晰,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準確、簡潔、明晰,備注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完成所有的申報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六)、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后的處理方案,由行政部負責,并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七)、員工發生工傷后必須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八)、員工因工致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后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行政部(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鑒定”一個月后到行政部詢問結果。并配合行政部辦理所有工傷結案手續。
(九)工傷認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 *** 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
(一)、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鑒定者,不論傷殘鑒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一)、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為: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為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鑒定為工傷的;
(三)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工傷保險賠付以外的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公司保留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的權利。
(五)、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后“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六)、工傷員工復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行政助理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九、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總經理安全職責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指示,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企業的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親自主持重要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部門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 *** 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并批準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5、按事故處理“三不放過”原則,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方面的重要獎懲。
(二)、分管副總安全職責生產副總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要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業務范圍內的生產安全負責,并抓好以下工作:
1、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職業安全衛生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2、組織制訂、修訂分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各級動火。
4、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6、組織分管部門對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三)、車間主任安全職責車間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1、保證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車間、本部門貫徹執行,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組織制訂實施車間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車間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活動,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4、每日組織一次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材等處于完好,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5、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
6、對本車間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分清責任,采取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7、負責組織并落實好動火時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車間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9、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等發放標準和進入生產崗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
(四)、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企業和車間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安全生產。
2、組織職工學習并貫徹執行企業、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它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負責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崗位(班組級)安全教育。
5、負責班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并報告上級。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6、搞好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搞好班組安全生產競賽,表彰先進,總結經驗。
8、抓好班組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潔、清潔,實現文明生產,并做好班組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設備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負責編制本專業的安全技術規程及管理制度。在編制開、停工或設備檢修、技術改造方案時,要有可靠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3、在本專業范圍內對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組織技術練兵活動,定期考核。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請求領導處理。
5、參加車間新建、擴建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參加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參加有關事故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預防措施,并及時向領導或主管部門報告。
7、制訂裝置檢修、停工、開工方案,做好開工前的交底工作。
(六)、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同一切違章作業的現象作斗爭。
2、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設備、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不使用自已不該使用的機械和設備,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操作技術水平,積極開展技術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議,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4、及時反映、處理不安全問題,積極參加事故搶救工作。
5、有權拒絕接受違章指揮,并對上級單位和負責人忽視工人安全、健康的錯誤決定和行為提出批評或控告。
(七)、公司專職安全員安全職責
1、公司安全督導員在生產副總領導下,負責生產車間的安全技術工作,貫徹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檢查督促執行。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的指導,有權直接向上級安全技術監察部門匯報工作,并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2、負責或參與制訂、修訂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編制公司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方案,及時上報公司和檢查落實。
4、協助車間領導做好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與考核工作,負責新入廠人員的一級安全教育,督促檢查車間、班組(崗位)的二、三級安全教育。
5、負責安排并檢查班組安全活動,經常組織反事故演習。
6、參加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工作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落實裝置檢修停工、開工的安全措施。
7、負責公司安全設備、滅火器材、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車間工作環境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8、每天要深入現場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檢查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9、參加公司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統計分析,按時上報。
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資料,做到齊全、實用、規格化。
十、工傷獎懲辦法:
1、現場管理人員督導不力而導致事故將根據員工受傷不同程度對管理人員進行記警告、小過、大過、降職等處理。
2、對未經任何上級指令私自操作機械設備或進行其它作業導致工傷的,公司將如實向社保部門填報受傷經過及原因,由社保部門對整個事件進行處理,公司將不作任何補償。
3、對因違章操作造成工傷的員工扣罰當月獎金(計件人員獎金數額另定)。
4、安全獎(當月責任單位/區域無安全事故發生可享有)每月由安全員根據當月工傷報告進行獎懲,并做成報表交總經理審批后,交財務部算入責任人當月工資中。
5、發生工傷事故,人員工傷治療金額在200元以內由公司承擔全部費用,不予處罰;治療金額超過200元的,相應管理人員將尊照上表對應處罰。
6、巡查員由生產副總、安全員及以上級別人員擔任,進行日常不定期巡查,如發現違章現象,開具處罰單。則部門部長及其以下各管理人員均按章扣除相應獎金;如部門部長發現違章現象,開出處罰單,其以下人員均按章扣獎金,以此類推。
本方案未盡事項,另行規定或參見其他規定的相應條款,解釋權在行政部,由總經理批準通過后頒布執行,修改時亦同。
公司工傷責任事故處罰辦法
公司工傷責任事故處罰辦法
公司工傷責任事故處罰辦法
為了進一步提高各部門對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以達到預防、減少乃至杜絕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現特對工傷責任事故作如下處罰規定:
一、制造部為工傷事故的歸口管理部門,應對工傷事故進行如實的調查核實,明確工傷事故責任(、非本人責任;、本人負次要責任;、本人負主要責任)
二、工傷程度的界定:
、輕度工傷事故為發生費用在元以下;
、中度工傷事故為發生費用在---元;
、重大工傷事故為發生費用在元以上;
三、對發生的工傷責任事故處罰為
(一)、非員工本人責任造成的工傷事故:
、輕度工傷事故:對事故責任部門按工傷發生全部費用的%予以罰款,對部門領導罰款元/次,對部門安全員罰款元/次。
、中度工傷事故:對事故責任部門按工傷發生全部費用的%予以罰款,對部門領導罰款元/次,對部門安全員罰款元/次。
、重大工傷事故:事故責任部門按工傷發生全部費用的%予以罰款,對部門領導罰款元/次,對部門安全員罰款元/次。
(二)、員工本人負次要責任造成的工傷事故:
、輕度工傷事故:對事故主要責任部門按工傷發生全部費用的`%予以罰款,對部門領導罰款元/次,對部門安全員罰款元/次;對負次要責任方按工傷發生全部費用的%予以罰款。
、中度工傷事故:對事故主要責任部門按工傷發生全部費用的%予以罰款,對部門領導罰款元/次,對部門安全員罰款元/次;對負次要責任方按工傷發生全部費用的%予以罰款。
、重大工傷事故:對事故主要責任部門按工傷發生全部費用的%予以罰款,對部門領導罰款元/次,對部門安全員罰款元/次;對負次要責任方按工傷發生全部費用的%予以罰款。
(三)、員工本人負主要責任造成的工傷事故:
、輕度工傷事故:對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部門按工傷發生全部費用的%予以罰款,對部門領導罰款元/次,對部門安全員罰款元/次;對負主要責任方按工傷發生全部費用的%予以罰款。
、中度工傷事故:對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部門按工傷發生全部費用的%予以罰款,對部門領導罰款元/次,對部門安全員罰款元/次;對負主要責任方按工傷發生全部費用的%予以罰款。
、重大工傷事故:對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部門按工傷發生全部費用的%予以罰款,對部門領導罰款元/次,對部門安全員罰款元/次;對負主要責任方按工傷發生全部費用的%予以罰款。
四、本辦法從即日起執行。
職員工傷事故處理規定
職員工傷事故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盡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及工會。
第三章 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偽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 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后確定為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鑒定機構鑒定結果確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二)、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三)、間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系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 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核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準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 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并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系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于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后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準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鑒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鑒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愈出院后一個月內核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 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后,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集團公司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符合國家法規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適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員工在勞動(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由生產品質處歸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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