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民事訴訟法對地域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中對管轄有專門法律條款規定,其中明確地域管轄的原則,公民發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處理,如果被告戶口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是同一地,則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案件。因為合同糾紛發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除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外,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允許當事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書面協議選擇管轄法院,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專屬管轄則針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如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等,規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以確保案件得到專業、高效的審理。
相關文章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