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行政處罰天數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時間計算是以自然日為準,而非工作日。
具體來講,自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被處罰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這個期限是以自然日計算的,從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算,到期限屆滿為止。
比如說,某個人在6月1日收到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他必須在10天內繳納罰款。這里的10天是指自然日,也就是從6月1日開始,到6月10日為止,共計10天。如果10天內沒有繳納罰款,則會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處罰期限的是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無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順延節假日后個工作日履行。
總之,行政處罰天數以自然日計算,而非工作日。被處罰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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