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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自首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1、刑訴法中沒有自首的相關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2、依據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自首行為系指犯罪者在犯案后能主動投案,且真誠地陳述自身的罪行。自動投案涵蓋以下三種情況:首先,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偵查機關察覺;其次,即便已察覺但犯罪嫌疑尚未接受詢問或受強制措施;最后,犯罪者在偵查機關等方面還未獲知信息之前就自行、主動地去報告。
3、自首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4、《刑事訴訟法》第67條的內容是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本條第一款規定了一般自首,指犯罪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這種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犯罪人自動投案,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
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1、法律分析:自首構成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自首,只具備其中一個的,不成立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要求犯罪嫌疑人對于所犯罪行,無論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應如實全部供述交待,不能有隱瞞。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從輕或減輕 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3、法律主觀:犯罪嫌疑人供述可以構成坦白。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后,對所指控的犯罪不自愿認罪,也應認定為坦白。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自首沒有證據會立案嗎
1、自首沒有證據不會立案。以后沒有證據不可以定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辯解或沉默。根據刑事訴訟法律法規,犯罪嫌疑人有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但是刑事訴訟懲罰犯罪的依據是事實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
2、沒證據公安是否會立案,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符合立案的條件,公安會通過法定程序立案。
3、沒證據的情況下,公安部門是否會立案,取決于實際情況。若滿足立案條件,公安會依法進行立案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訴、舉報和自首的信息,需按管轄范圍迅速審查。如果認為存在犯罪事實且需追究刑事責任,則應立案。
4、法律分析:沒有一點證據,你去報案,司法機關是不會立案的。司法機關的立案標準是: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和有義務向司法機關報案。因此可以看出,你是需要有證據證明有這個犯罪事實或者對方是犯罪嫌疑人,沒有任何證據,是不會立案。
5、我國法律輕人證重物證,所以如果無證據自首不會被判刑,但是在開庭之前,必須留在拘留所,開庭之后沒有任何證據,會無罪釋放。只有證言,沒有物證等其他形式的證據不能作出有罪判決;即使沒有證言,但是其他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作出有罪判決。
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梢陨暾垙妥h。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67條的具體規定內容是: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實施、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立即轉告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并為辯護律師保密。
法律分析:刑事坼訟法解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是,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經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的內容是: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實施、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立即轉告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并為反映有關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如果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實施、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立即轉告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并為辯護律師保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等。
自首和認罪認罰能同時使用嗎
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投案自首和認罪認罰都屬于從輕或減輕情節,兩者是可以同時適用的。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的減刑標準是自首可減10%、立功可減20%、認罪認罰可減20%,有前述三種減刑情節的一般在刑期總和減去40%左右。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投案自首和認罪認罰都屬于從輕或減輕情節,兩者是可以同時適用的。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的減刑標準是自首可減10%、立功可減20%、認罪認罰可減20%,有前述三種減刑情節的一般在刑期總和減去40%左右。
自首與認罪認罰兩種制度是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后,主動到司法機關或公安部門投案,向辦案人員如實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這就是所謂的“自首”。對那些有“自首”情節的罪犯,法院可依法給予其適當的從寬處理,包括減輕或免除刑罰。
刑事訴訟法關于自首的規定
依據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自首行為系指犯罪者在犯案后能主動投案,且真誠地陳述自身的罪行。自動投案涵蓋以下三種情況:首先,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偵查機關察覺;其次,即便已察覺但犯罪嫌疑尚未接受詢問或受強制措施;最后,犯罪者在偵查機關等方面還未獲知信息之前就自行、主動地去報告。
刑事訴訟法則賦予了以下處理原則:罪犯自首者,得視情形予以減、輕之罰,尤其罪行輕微者,尤可予以免罰。累犯者,應加重其刑,且不得適用緩刑及假釋制度。【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供自首的對象有:(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2)其所在單位。(3)城鄉基層組織。(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刑事訴訟法 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 管轄 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 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節的,可以酌情進行減輕、從輕處罰。因此自首對于量刑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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