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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執行和解(民事訴訟法執行和解的區別)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6月14日 07:48:54120

民事訴訟法執行和解(民事訴訟法執行和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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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

法律分析: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如果在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仍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按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要作出民事調解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與法院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沒有按協議約定期限足額還款,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用起訴。

法院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另外達成協議是可以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當庭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經協商所達成的一致意見。當庭和解后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原告撤訴,雙方簽訂和解協議,該種情形下,該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強制執行中和解執行局會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在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并在履行期滿后,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執行階段和解的法院會按照終結執行的方式來進行結案。如果已經執行完畢的法院是按照執行完畢的方式來結案。但是要注意和解協議同樣是具備法律效力的,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如果有違反或者拒不執行的也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主觀:行政強制執行不可以進行執行和解,行政機關如果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于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強制執行執行局還會給調解,法院在強制執行前一般會先行進行調解,如果達成一致,那就是執行和解。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強制執行執行局會給調解。調解后如果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的,雙方可以訂立執行和解協議,并按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如被執行人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的,申請執行人有權請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后雙方和解

法律分析:申請強制執行后,雙方也能調解。強制執行中的和解,是指在法院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就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經過協商,確定債務履行數額及期限的和解方式。

法律主觀:強制執行過程中可以和解。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和解后,法院的執行員應當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在申請強制執行后,雙方仍然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達成和解協議,但是需要經過法院的同意才能生效。具體來說,如果一方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已經獲得了執行裁定書或判決書,對方可以在執行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

法律客觀:執行和解的程序有哪些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和解的程序有包括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和解協議、執行員將執行協議記錄入筆錄、當事人簽字,如果不履行執行協議,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也可以約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執行措施。和解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有規定執行不能調解么

法律主觀:民事 訴訟 是可以要求 強制執行 。

在執行程序中,雖然不能進行調解,但是民事訴訟法卻允許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這是由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基本原則決定。

法律分析:不能再調解了,但是在執行程序中可以進行執行和解。判決時下來原則上是不能執行調解,但雙方當事人在執行階段,在勝訴人自愿的情況下,是雙方當事人是可以自行和解。

法院不得主持調解。但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生效的判決等,不得調解。案件在執行過程中,不能由法院主持調解。

關于民事訴訟法執行和解和民事訴訟法執行和解的區別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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