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訴訟法變更羈押期限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了變更羈押期限法律條文。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變更羈押期限法律條文具體內容如下: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新刑事訴訟法2023年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并符合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人民檢察院應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對于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案件,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什么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期間的開始日和開始時間不計入期間內。比如,從2023年1月1日開始的10天期間,實際上是從1月2日開始計算至1月11日結束。總結而言,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期間的認定遵循了以時、日、月為計算單位的原則,同時,確保開始時間與日期不納入計算范疇,以確保期間準確無誤。
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給公安刑事執法工作帶來哪些積極變化_百度...
1、《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于規范公安機關的訴訟活動,改進和加強公安刑偵工作無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機遇,是一個極大的推動,同時也是一終嚴峻的考驗。此次刑訴法修改,對公安機關看似挑戰,更是一個促進執法規范化的重大契機,必將倒逼公安機關造就一支更加文明、規范的執法隊伍,是機遇和挑戰并存。
2、執法理念方面刑訴法的修改最大的亮點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強調在打擊犯罪的時候,更加注重對于人權的保障,這就促使公訴部門干警要切實更新執法理念,而只有通過加強對新刑訴法的學習才能落實執法理念的更新。
3、一)轉變執法理念,提高刑事執法能力 公安民警在刑事執法過程中,應當轉變執法理念,破除那些不合時宜的舊觀念,樹立現代執法理念,為提高刑事執法能力打牢思想基礎。執法理念是執法活動的先導,民警具有怎樣的執法理念直接決定了他會采取什么樣的執法行動。
4、“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話概括了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地位。刑事證據制度是貫穿全部訴訟活動始終的一項重要制度,對于公正審判、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中證據一章新增條款就有8條。
5、刑事訴訟法修改后部分條文發生變動 ,相關偵監、公訴法律文書的適用條文隨之改變。例如,《刑事訴訟法》中審查符合逮捕條件由原來的六十條改為現在的七十九條,不批準逮捕由原來的六十八條改為八十八條,等等。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