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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關于拘留都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刑訴法 82條規定的是先行拘留情況,公安機關 刑事拘留 后要在3天內向檢察院提交 逮捕 申請,特殊情況可延長到7天。如果嫌疑分子涉及流竄、多次、結伙作案最多可延長到30天。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文書后,要在7日內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所以,拘留最長可達37天。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分析: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是對可以進行先行拘留的條件的規定,具體內容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法定其他情形。
刑事訴訟法八十二條拘留多長時間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刑事拘留期限一般為14日內,最長期限為37日。刑事拘留是司法機關在特定緊急情況下,對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暫時拘禁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
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是拘留的期限,而不是判刑的年限。刑事拘留的期限最輕為3個自然日,最重可達37個自然日。在特殊情況下,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最輕可能判處拘留3天,最多可能37天。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最輕可能判處拘留3天,最多可能37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要在3天之內向檢察院提交逮捕申請。特殊情況下:拘留時間可延長到7天。若嫌疑分子涉及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伙作案三種情形之一的:拘留時間最多可延長到37天。
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文書后,要在7日內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所以,拘留最長可達37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等。
《刑事訴訟法》第82條明確了公安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先行拘留的措施。
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是拘留的期限,而不是判刑的年限。刑事拘留的期限最輕為3個自然日,最重可達37個自然日。在特殊情況下,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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