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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必須經過檢察院嗎
批捕是檢察院做出的決定。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準。而公安機關是具體的執行機構,拿到批捕決定書后,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執行了。批捕是檢察院還是法院?有權下批捕令的機構是檢察院。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刑事訴訟,在某些自訴的案件情況下,不經檢察院,是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的。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刑事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審查后,一般會在一個月內作出向法院起訴的決定。法院和檢察院的區別: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準逮捕,其自偵案件的偵查,以及審查起訴,和所有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與出庭作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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