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事訴訟法231,以及民事訴訟法231條解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知識:執行程序
- 2、民訴法條對照記民事訴訟法
- 3、民事訴訟法屬于什么法
- 4、執行過程中為被執行人提供的擔保人可否追加為被執行人
- 5、執行擔保是什么意思
- 6、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司考民事訴訟法考點知識:執行程序
第財產的保管順序:第12條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執行中各種基礎制度的發生條件和法律效果。(2)執行程序與普通訴訟程序、再審等救濟程序的關聯。
仲裁機構制作的裁決書和調解書。(2)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相關法條】 《執行問題規定》第2~4條。【意思分解】1執行程序啟動的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由當事人申請,二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至于二者的適用關系,務必參見《執行問題規定》第19條。
民訴法條對照記民事訴訟法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對照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將簡易程序案件延長審限的條件由“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修改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同時將簡易程序案件的最長審限由六個月修改為四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原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法律主觀: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在2015年2月4號正式實施。
民事訴訟法屬于什么法
第二,從其調整的社會關系來看,它調整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其他法律部門不可取代的,也決定了民事訴訟法屬于獨立的部門法。
【答案】:D 從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內容來看,其以民事審判程序制度作為基本內容,旨在規定訴訟過程中訴訟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并保障這些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因此,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
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我國三大程序法,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是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執行過程中為被執行人提供的擔保人可否追加為被執行人
1、法律分析:擔保人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應當限制在其擔保責任范圍內。
2、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法律分析】在執行時,可以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追加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分立合并時,被執行人的主體會進行變更。
3、法律分析:在執行程序中,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應當限制在其擔保責任范圍內。也就是說擔保人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的。
4、不可以,因為執行針對的是未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的人;如果想要將擔保人列為被執行人,應當先起訴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拿到勝訴的生效判決后才能夠將其作為被執行人。
5、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執行中的擔保人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擔保人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因此,執行中的擔保人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
6、能。如果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執行擔保是什么意思
1、【法律分析】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的執行能力提供了擔保人或者擔保的財產,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已有充分、可靠保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決定予以暫緩執行的制度。
2、法律依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執行擔保,是指擔保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為擔保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
3、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中,被執行人確有暫時困難,缺乏償付能力時,為了保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得以實現,其本人或第三人(即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而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
4、法律主觀:執行擔保是在案件要執行的階段,被執行人用自己的財產或者其他第三人的財產提出擔保,經過申請執行人的同意之后,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措施的擔保行為。
5、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主要表述了訴訟參與人及其他人的行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作偽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等行為的處罰。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法律分析:一般不會。強制執行應遵循的原則(一)執行根據法定原則;(二)強制與說服教育相結合原則;(三)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等等。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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